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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不少班线客运经营者投诉部分网约车以“城际专线”名义跑班线,反复向政府和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反映,造成较大影响。
怎样看待这一问题?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网约车平台开通“城际专线”业务符合当前政策。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刘小明曾在新闻发言会上明确表示鼓励开展“城际拼车”;再者,规章规定出租车经营起讫地一端在车籍地,即不违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城际专线”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班车客运经营,应予制止。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
首先,看国家对出租汽车的定位:
A.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B. 根据《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22485-2013),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指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出租汽车出省市县境或者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时,宜按规定办理登记或相关手续。
C.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指企业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受约车人预约请求,提供运营服务。基本服务流程为:接受订单,订单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 乘客用车时间、乘客上下车地点、约车人或乘客联系方式、个性化需求等;订单分配,即将订单信息推送至驾驶员终端,订单信息不应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推送。确认驾驶员接单行为有效后,应向驾驶员与约车人双方告知约车成功信息;订单完成,到达下车地点后,应通过手机短信或客户端告知本次用车服务费用。
其次,看“城际专线”的运营模式:
A. 通运网约车平台发布车辆运行信息;
B. 乘客根据平台发布的信息选择乘坐;
C. 车辆运行路线、起讫点较固定,如:县城某广场至济南某广场;
D. 发车时间不绝对固定但几乎每天发,有时一天几趟、两点对发;
E. 车费固定(如县城广场至济南广场每人60元);
F. 有很多乘客(可以说是大多数)非平台下单,系使用电话、微信约车,上车后由驾驶员补单。
最后,对比一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的班车客运定制服务。
A. 定制客运由客运班线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
B. 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
C. 可以自行决定定制客运日发班次;
D. 可以在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
E. 随车配备便携式安检设备,对旅客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综合上述情况,可得出以下分析结果:
A.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无论如何利用网络技术,它都是出租汽车。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不是客运班线(归入公路客运)的补充。
一是出租车经营在许可时需确定经营区域,一般应在许可的区域内营运,如果跨区营运常态化,区域的限定就没有意义;
二是客运班线与出租车经营权均属公共资源,许可性质为特许。对跨区客运班线经营,需起运地、中途停靠地、目的地主管部门均同意方能许可;同理,如出租车常态化跨区经营,特别是回程捎客,定点、定线,双向对发,同样占用了目的地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原理上,起运地主管部门无权处分目的地资源,需经该区主管部门同意,否则系盗用资源,系超越许可事项的行为;
二是基本定点、定线且定价,不是计程、计时收费,与定制客运无异。
三是班次虽然未必固定,但几乎每天都有,甚至两端对发,与定制客运无异。
E. 虽然国家要求对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但绝非是对违法行为姑息纵容,特别是行业管理应当保证社会效果,需要有价值衡量的理念,在目前多个县市区反映“城际专线”问题,已经引发较大范围恶劣影响的情况下,不可再持包容态度,否则极可能由行业问题升级为社会问题。
按以上分析,网约车平台的“城际专线”业务,涉嫌未经许可开展班车客运经营。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约谈相关企业加以纠正。